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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的记载事项分类 <返回列表
2016-07-22


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、相对应记载事项、任意记载事项、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、不得记载事项。

(一)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,如漏缺其一则票据无效。《票据法》第22条、第76条、第85条详细规定了汇票、本票、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。

(二)相对应记载事项,也是《票据法》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,若不记载,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推定,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,如票据上的付款地、出票地、背书日期、被保证人名称等。

(三)任意记载事项,是根据《票据法》规定,可由当事人按其意愿任意记载的事项,如禁止背书、委托收款背书、质押背书等。这些事项一旦记载,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。

(四)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,是指票据上记载了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,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、收款人银行账号等。这种事项的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,但有民法上的效力。

(五)不得记载事项,是指按票据法规定,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。这类事项分为两种:一是该类记载无效的事项。该项记载无效,票据仍然有效。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,若记载有条件,该记载条件无效,背书仍有效。二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。这些事项记载后,整个票据无效。如附条件支付的记载,票据即归无效。 


票据的签章 票据时效